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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用地者须知

为加快审批制度,请申请单位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按要求提供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及证明文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体制方案》、《深圳经济特区高新区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宝安区有关规定,凡在招商局光明科技园申请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者,须向招商局光明公司(下称"招商局光明公司")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请文件、材料

(一)必备文件、材料

1、《招商局光明科技园企业(项目)入园申请书》原件2份。该申请由招商局光明公司提供,申请单位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2、《用地申请》原件2份。用地申请须是申请单位自行打印的正式申请文件,内容应明确用地申请用地原因、用地需求规模、具体用地安排、拟申请用地位置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内容必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背景和依据、项目的技术分析、生产规模与能力、产品方案与市场分析、建设规模与进度安排、企业组织与劳动定员、环境保护影响及治理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分析与评价等;其中,项目的技术分析需包含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选择及占地面积等内容,生产规模与能力需明确项目配置生产线的数量及生产能力,并注明每条生产线的占地面积;

4、《平面规划图》原件2份。申请单位按照申请用地面积提供由设计院设计并盖章的平面规划图,要求标注建筑物类型和尺寸、楼层数,并注明主要技术参数如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化率等。

5、《用地开发计划书》原件2份。包括建设周期计划、建设分期安排、资金投入年度计划等。

6、《董事会决议》原件2份。须由企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对申请用地进行投资,并有全体董事的签章,主要内容包括用地规模、建设计划、资金保障等。

7、《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验原件;

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资信状况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和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以上两项只需提交复印件)、最近期的月度会计报表、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或贷款承诺书、股东追加投资的决议等;其中,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

11、《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由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的当年度的立项批文须随上述资料一并提交(复印件),若申请用地项目属于区发展计划局申报立项范围的,需在申请用地前向招商局光明公司申请立项初审,待完成计划立项后再连同上述资料一并提交。

(二)必须附加的专项申请资料和文件:

申请用地的项目属下列情形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相应的资料和文件

1、与其他单位合作的项目,须附加的相关资料包括:

(1)《合作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2)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原件2份

(3)合作单位的资信状况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包括: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只需提交复印件)和最近期的月会计报表、金融机构出具的存款证明书等,其中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

2、经招商局光明公司审核并获批准的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上的项目,须补交以下资料:

(1)报市产业带办的《用地申请》原件2份;

(2)《招商局光明科技园企业(项目)入园申请书》原件4份,该申请书由招商局提供,申请单位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

(三)辅助性资料

为了对提交的必备资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进一步阐述,申请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资料:

1、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

2、产品的存放或技术工艺流程对用地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可提出特殊说明;

3、已通过环保评估的项目可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4、申请单位可提交企业、项目或产品的宣传介绍图片、画册、照片、光盘及其他视频制品等资料或物品,以便说明该企业、项目或产品的实际情况;

5、其他与申请入园企业或项目具体情况相关的资料。

二、重要提示

(一)申请单位所提交的上述每项资料和文件的原件、复印件都必须逐项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同时送交录有《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开发计划书》等书面信息的软盘一张;

(二)申请单位应提交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交的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如发现弄虚作假,必将影响该用地申请的审批过程及结果,申请单位自负后果;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完备、齐全、才予受理;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概不受理;

(四)经办人员发现提交的资料有不妥之处,有权要求申请单位出具说明、补交、重报、修改或出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的原件。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招商局光明公司提交有关用地申请资料;

(二)经办人在接受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作出补交、重报或修改的函复,待资料补齐且符合要求后才予受理;

(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初步符合入区条件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步调查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连同申请材料报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分管领导审定。

(四)初步调查报告经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商局光明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评估会,专家评估工作组根据入园资格的审核条件,依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评估企业或项目的入园资格和用地面积;

(五)专家评估会后2个月内,经办人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撰写《企业或项目用地调查报告》,提出用地审核初步意见,报告招商局光明公司会议审核。

(六)招商局光明公司办公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经办人根据招商局光明公司办公会议意见完善用地审核意见,报宝安区政府批准;

(七)用地审核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由招商局光明公司与申请单位签订《投资项目合同书》;

(八)申请单位向招商局光明公司缴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补偿金预付款;

(九)招商局光明公司向申请单位出具《安排用地建议函》,申请单位持《安排用地建议函》,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和其它相关手续;

(十)申请单位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用地手续后,需将土地出让合同和红线图复印件提交招商局备案,以便后续跟踪服务和用地监督。

备注:经招商局审核并获宝安区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为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上的,招商局负责将该用地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市产业带复审。

市产业带办复审确定企业或项目用地面积后,出具《安排用地函》,由招商局转交申请单位,再按本须知第三条第七、八、九、十项规定完成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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